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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百色市政府

【发文字号】 百政办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大力开展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有关工作部署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百发〔2007〕1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07〕7号)精神,我市定于2008年1月4日至2月3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再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为使再就业援助月活动取得实效,使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单位(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含中直、区直驻百色机关)及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各单位)有责任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对象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重点援助对象。

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要把属地的中直、区直和市直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援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实施就业援助。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渠道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社会筹集、岗位收益等资金来源开发的管理、服务岗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的后勤人员(保安、保洁)、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治安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市政设施维护员、开放型公园保洁员,物业管理和卫生保洁员、市场保洁员、小区保洁护绿员、单位后勤服务等。

四、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

(二)凡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统一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公开招聘、面试考核、竞争上岗;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岗位补贴: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每人每月500元,对于从事街道清扫工等苦、脏、累岗位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600元,用人单位补助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岗位补贴标准,但不能低于本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拨付的办法,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部门(单位)须按时足额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应缴纳的上述社会保险由个人负责。

(四)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再就业政策的宣传,营造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

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好《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就业调查表》,并于2008年1月28日前送百色人力资源市场办事大厅(原百色市劳动力市场,联系电话:2835129)。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就业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拟用公益性

岗位就业人数

目前已招用符合人员就业人数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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