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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春耕备种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农业局:

今年以来,由于气候变化,全国主要制种基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旱、低温等灾害,对“两杂”种子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下降,一些制种大省为保证本省用种需要,将减少对外省的种子供应。我省的杂交籼稻种子主要依靠四川、重庆等省调入,种子市场供给偏紧的形势将影响到我省明年粮食生产。为确保我省明年种子供应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部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的春耕备种,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0年春耕种子供应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面对新的形势变化,各级农业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明年春耕生产用种。

(一)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明年粮食生产计划,认真核定各作物用种量,通过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和对企业的调查,摸清本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已就位种子情况。

(二)南部籼稻区的农业部门,一是要督促当地种子企业与供种方落实年初签订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或购销合同,尽快将种子调运入库,出现资金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协调金融机构帮助种子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二是杂交稻种子缺口较大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发动农户,大力发展优质稻,或改种玉米等作物,向农户推介种植优质品种,搞好技术服务。同时,帮助当地的种子企业联系种子供应,尽早就位。

(三)滇中粳稻区,在当地供种企业种子供应有缺口的情况下,可加强与各科研单位和种子生产基地联系,根据不同的种植区域,调剂补充适宜种植的品种,确保种子供应。

(四)杂交玉米种子总量充足,但受灾害影响,部份主导品种将会出现短缺,各地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引导农户调整品种结构,帮助企业做好种子调运,避免因种子不足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发生。

(五)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从保护农民种粮利益出发,督促种子企业诚信经营,鼓励种子企业与各级代理商、经销户等签订协议,制定合理的指导价,防止哄抬种价。

二、加大种子质量检测抽查力度

为防止少数不法企业和商贩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种子,坑害农户,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站要加大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种子经销商库存种子和市场上流通种子的质量抽查监督力度。一是各级种子管理站要尽快组织,对本辖区种子经营企业和经销商已入库的种子开展抽查,检测种子质量;二是在明年销售季节,对当地播种量大的品种,进行市场抽检;三是对抽检不合格的种子,要向种子经营企业下发通知书,停止市场销售,对已销售出的种子要责成经营企业及时追回,并对农户做好补偿工作,以保证农业生产用种质量安全。

三、加强种子市场执法监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层层制定责任制,建立种子案件问责制。必要时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制定方案,统一指挥,联合办案,做好辖区内种子执法监管工作,加大对假冒伪劣种子的产出和打击力度,对该立案的必须及时立案,该处理的必须依法处理,该曝光的必须公开曝光。对跨区域的重特大种子案件,要及时上报。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当地种子市场秩序混乱,长期得不到改善的有关责任人,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种子管理站要在供种季节,全面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加强对种子经营企业、种子零售商和种子经销户的主体资格、品种审定、种子质量指标、种子标签标注、种子经营档案等的检查。二是严厉查处假劣种子、“未审先推”、超适种范围推广、无证经营和无证、套用、冒用生产许可证号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

请各州、市农业局将明年计划播种面积、用种数量和备种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厅种植业处,并抄送省种子管理站。将种子质量抽查和种子市场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厅种植业处,并抄送省种子管理站。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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