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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8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日批准,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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