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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

随着统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统计系统青年比例不断加大。为加强统计系统青年干部队伍凝聚力,引导广大统计青年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守求真务实的统计职业道德,市局总队决定在全市统计系统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将活动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市局、总队所属各处室、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所属科室/街(乡)统计所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

二、评选名额

市局总队推荐2个单位,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各推荐1个单位,从中评选出2009年度系统级青年文明号5个。

三、评选要求

严格遵循《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附件1)的各项要求,择优选出符合各项评选条件的单位和集体。

四、评选方式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首先是青年集体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申报表》(附件2),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纸质及电子版)。青年集体要从申报之日起将自然情况、创建情况、申报情况、统计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10-83559143)及电子信箱(liyou@bjstats.gov.cn)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15天的自行公示。各推荐单位申报表及事迹材料(纸质及电子版)请在2009年11月16日前上报市局总队机关党(团)委。

联系人:李 由

电 话:83559143

邮 箱:liyou@bjstats.gov.cn

附件:1.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2.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引导广大统计青年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坚守求真务实的统计职业道德,在统计改革和建设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市局、总队决定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并依照《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宗旨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统计青年干部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统计职业道德为核心,以统计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新时期统计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二、评选对象
市局、总队所属各处室,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所属科室/街(乡)统计所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

三、组织管理机构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成立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为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应根据自身情况,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刁满庆
副组长:刘亚平
成 员:陈少波 马士龙 沈 青 李保宁 张雪原
石平平 李 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总队机关团委,负责具体工作。

四、评选条件
(一)原则上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类统计规章制度、规程和规范,自觉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各类行政管理制度;
(三)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能够努力学习统计业务,掌握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争当优秀青年岗位能手,争创学习型组织;
(四)在统计工作中表现出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示、有形的创建载体;
(六)重视发挥集体中青年的作用,有健全的共青团基层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目前暂设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一级称号,获此称号或区(县)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可有资格申报下一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按照团市委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统一考核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原则上申报下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市局、总队本年度统一把关。
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二)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拟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统一在北京市统计信息网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

六、表彰奖励
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市局、总队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各单位应将创建活动的考核与干部考核有机结合,使之成为培养、推荐青年后备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考核与管理
领导小组负责对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12月份,市局、总队从本年度系统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遴选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各创建单位应于每年11月中旬统一上交本年度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工作要点。第二年五四青年节前由市局、总队对上一年度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并报团市委备案。
(二)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部门制作。凡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三)领导小组对全系统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考核,青年文明号不是终身制,被授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多方面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否则予以撤消。
(四)原则上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五)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情况属实。
(六)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2:
北京市统计系统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青年集体名称

 

集体总人数

 

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

 

35周岁以下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年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何年被何部门评为区(县)级青年文明号

 

申报单位主要事迹

 
 

本单位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公  章)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小组领导签字 (公  章)


注:统一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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