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建立现代林业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进一步明晰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政策,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的原则;
(二)坚持保护生态,确保不破坏森林资源和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原则;
(三)坚持权益平等、家庭承包经营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从2009年10月起,利用1年左右时间,完成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工作和全市集体林
权制度改革任务,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各种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高效、有序流动,逐步建立起责权明晰、流转规范、经营有序、培育有力、后劲十足的现代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
四、改革范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是全市所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按照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农业办公室、林业总局、营林局关于划宜林荒山、荒地给公社、大队和农场造林的报告》(黑革〔1979〕86号)要求,划给社队用于造林且权属清楚的宜林“两荒”。对林权存在争议的,要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湿地和水库、国境线范围内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生态条件极端脆弱区的森林,周边群众用于休闲的游憩林,已纳入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森林,原则上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同时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国有林试点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规范经营。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因地制宜,落实实体,规范经营。
首先,要明确经营主体,确保本次林改前流转程序合法、责权明确、群众认可。已经明晰个人或其它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林保持稳定不变,予以确权发证。已经流转的林地或林木,合同显失公正、程序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由合同双方协商修订完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为其明确权属,不能通过的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目前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经营效果比较好的,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承包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并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经营效果不好的,可以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其次,要规范宜林地经营。通过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造林规划,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竞价发包集体宜林地;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签定承包合同明确权属。对已造林的要为其登记确权。
(二)依法流转,健全机制。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展林权登记,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林业经济规模集约发展。一要规范程序。林权登记和发证由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市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前,要与四邻明确界线,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二要明确方法。有林地申请的主体为林木所有人和拥有林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由其分别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
(三)完善体系,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造林和服务体系,加快绿化步伐,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林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要建立和完善营林造林机制。坚持“谁造、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加快荒山、荒坡、废弃地和其它宜林地造林绿化步伐。个人承包造林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交纳土地承包费,负责造林绿化,收益全部归已;拍卖宜林地使用权的,将宜林地按实际亩数进行公开拍卖,明确使用年限,进行造林绿化,林木收益全部归个人。二要加快和完善林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宣传贯彻落实各项发展政策,鼓励、引导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投资林业建设,壮大林业经济实力,增强发展后劲;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尽快完成林业产权交易所等流转体系建设,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平台,提供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业务服务。
六、方法和实施步骤
根据时间和任务要求,全市林改工作分以下五个阶段逐次推进。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1月)
1.成立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宣传、财政、农业、国土、水利、林业、法制等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各县(区)、乡(镇)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宣传培训。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干部下乡到户、印发宣传手册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使广大农民和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和积极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流转试点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市上下,纵横联动的浓厚氛围。同时开展业务骨干的宣传、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以基层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为主,培训内容为《森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以及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吃透政策,领会精神,把握实质,确保林改不跑偏不走样。
3.摸清资源底数。各县(区)、乡(镇)负责组织力量,抽调人员组成普查工作组,全力搞好集体(个人)林地资源普查工作。采取林改工作组督促指导、乡镇领导分工包片、普查员包村的方法,组织人员下乡进村,对全市集体(个人)所有森林资源、权属状况宜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由林改工作组牵头,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村配备2名乡干部为乡级普查员,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必须由村民代表推荐产生)参加,进行森林资源普查。要对所有地块实拉实测,把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林龄、胸径、株数等各项因子填写在普查卡片上,记好野帐,并绘制位置示意图,卡片、野帐和位置图的小班编号必须相对应。外业调查结束后,进行村乡县逐级汇总,上报市林改办。
4.制定改革方案。各县(区)、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集体林权制定改革方案。县(区)、乡镇集体林权制定改革方案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报县(区)政府批准。
(二)勘界认定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1.实地勘界确权。各地要根据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由县(区)乡政府统一组织核实集体林地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林种、树种等,并将核实结果公开发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
(三)建档发证阶段(2010年4月-2010年6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发证档案。
(四)综合配套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0月)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开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林,可纳入非商品材限额管理;对公益林可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采伐。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集体林权流转方案需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流转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其中,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收益比重不得少于70%。
对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集体林地,已颁发林权证的,要予以维护;对符合发证条件且没有颁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按法定程序颁发林权证;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符合发证条件后,及时受理颁发林权证。
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3.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和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制定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加大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服务力度。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改革工作结束后,由县(区)乡镇组织自查,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县(区)乡镇政府要对本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七、组织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事关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
成立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梁贞堂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成伟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万文静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淑玲 萝北县副县长
石泰安 绥滨县副县长
巩万军 东山区副区长
李树元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洪福 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宝新 市法制办副主任
谷庆军 市农委副主任
张光日 市水务局副局长
孙洪照 市财政局处长
王维新 萝北县林业局局长
刘兆明 绥滨县林业局局长
李庆军 东山区农业局局长
鹤岗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主 任:李洪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