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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9]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藏政发〔2009〕5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营造中小企业良好的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信贷资源利用率较低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内在要求。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存在融资资信不对称、担保机构资本结构单一、规模小、市场化运作程度低、业务品种少、专业化水平低、担保面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区信贷融资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立担保公司,积极引进区外担保公司进入西藏开展业务,不断加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解决当前我区借款人融资“瓶颈”制约已迫在眉睫。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缓解借款人融资难为核心,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为方向,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是: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规范运作与提高诚信水平相结合、促进融资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实施、先易后难、由小到大”的总体要求,积极稳步推进。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各地要根据当地发展情况逐步建立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对现有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大资本金注入力度,提高担保能力。在地(市)、县设立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政府出资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500万元。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一)机构发展协调化。信用担保体系由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公司等组成。政府主导培育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公司,积极引进业务成熟、运作规范的区外信用担保公司来藏设立机构,多形式组建担保机构并促进其协调发展。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备手续,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商业性担保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完备手续,报当地工业信息化部门备案,凭备案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主体多元化。各类担保机构可由各级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各级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由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逐步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
(三)组织形式多样化。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公司制企业法人为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担保业务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运行机制市场化。各地成立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要积极吸收民营资本扩股,扩大担保资金来源。要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推进市场化运作,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管理法制化。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监管机构要依法监管,不得干涉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四、加大对各类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注入机制。财政部门要大力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和提高担保能力。各级政府成立的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由各级政府逐年注入资本,扩大公司规模。国有全资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适时吸收民营资本扩股,努力扩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推进市场化运作。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各级各类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保证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为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担保服务,自治区、各地(市)、各县均要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和风险控制奖励。《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主要为中小企业、农牧民和创业促就业等民生工程提供担保服务、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相关免税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营业税减免政策。
(四)实行有管理的担保费率政策。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全国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实行优惠的中介费率政策。对担保机构依法办理登记、过户、公证等发生的手续费用,按规定标准减免。中介机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六)建立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立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再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七)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金融、工商、工业信息化、税务、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要按相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逐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对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提供及时、便利的服务。
(八)营造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等评估、抵质押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五、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加强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低于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5倍,最高不超过10倍,具体放大倍数由双方商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双方的市场定位和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比例,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融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创新合作方式。金融机构要针对西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要依托各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促进区域融资能力的增强,更好地发挥信贷资源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六、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采取措施,正确引导,解决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建设信用担保体系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抓紧抓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西藏自治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分管金融的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各地(市)相应成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财政、税务、工业信息化、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及管理;司法、国土、房产、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注册和担保合同等有关登记、公证手续;对担保公司的合法追偿行为予以大力支持并执行到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情况及担保机构担保责任履行情况,鼓励和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日益扩展对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实现多方互利共赢。
(三)强化服务。促进成立自治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作和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担保机构合法权益;通过培训、信息融通、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市)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技术资格评定、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努力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全区担保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解决我区各类借款人融资担保难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信贷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手段,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西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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