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建宁县公证处恢复执业的批复
(闽司〔2009〕283号)
三明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颁发建宁县公证处执业证的请示》(明司综〔2009〕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同意建宁县公证处自发文之日起恢复执业,建宁县公证处的执业区域为建宁县。公证员肖凤庆、张伦灵执业机构由宁化县公证处变更为建宁县公证处。
宁化县公证处的执业区域变更为宁化县。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建宁县公证处恢复执业的批复
(闽司〔2009〕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