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742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规范供电营业区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应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899号)要求,现就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供电营业企业换证工作,并对各申请换证企业提出初审意见。省电力有限公司直接向我委提出换证申请。
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换发,原则上是以老证换新证,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月监制我委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和13家暂缓发证经设区市初审同意符合要求的供电企业,替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6月监制我委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未经我委批准擅自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扩大供电营业区的,此次换证一律不予认可,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接到通知后,抓紧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换证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我委,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册,除旧证外其他一式3套(均另附电子版);《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完成后,由国家发改委2006年1月监制我委核发的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即行废止。
附件: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899号)(略)
2.《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程序
3.《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所需材料
4.填写说明
5.纸质供电营业区图规则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2:
一、持有旧证的供电企业如与周边供电企业营业区划分无争议的,可向所在地同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换证申请(并附旧证及营业区平面图等资料),经初审同意后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换发新证。如供电营业区有扩展、合并、缩小、分立、更名等事项的,同时与相邻供电企业也无营业区划分争议的,也按以上程序申请办理换证。
二、对持有旧证并对供电营业区划分有争议的,由相邻两地同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上述所列程序申请办证,并在申报材料中增加相邻两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协调意见、双方协议和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如协调仍有争议的,由两地区共同行文上报我委,我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协调、确认后换发新证。
附件3:
《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所需材料
一、供电营业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及有关附件;
三、旧证
《供电营业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性质 | 企业设立日期 | |||||||||
上级主管部门 | 经营地址 | |||||||||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供 电 方 式 | 直供( ) 趸售( ) | 申 请 类 别 | 跨省级( ) 省级( ) 地市级( ) 县级( ) | |||||||
供电区域: | ||||||||||
营业区内设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 ||||||||||
与相邻供电企业就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 有( ) 无( ) | |||||||||
备注: | ||||||||||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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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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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固定电话 |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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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子邮箱 | |||||||||||||
隶属关系 |
|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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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机构 | 经理(局长) |
| 副经理(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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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能 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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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区 营业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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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结构 | 在册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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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高级技术人员 |
| 中级技术人员 |
| 初级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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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人员 |
| 技师人员 |
| 高级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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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 固定资产现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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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万元) |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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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及 利润 | 营业收入(万元) |
| 税后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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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售 电量 | 本企业供电最高负荷(万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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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供电量(亿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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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售电量(亿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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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发展 概况 | 本栏应填写下列内容: 1、 企业何时设立和演变 2、 供电营业区面积、详细说明及演变过程 3、 营业区内的发电厂及其上网送电情况 4、 外购电变化情况 5、 供电营业区电网规划简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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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二)
电压 | 电网最高电压(kv) |
| 外送电最高电压(k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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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购电最高电压(kv) |
| 用户受电最高电压(k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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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状况 | 变电站电压(kv) | 500kv以上 | 500kv | 220kv | 110kv | 35kv | 合计 | ||||||||
变电站数量(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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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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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总容量(m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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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 | 台 | 配电总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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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 线路 | 35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 |
| 线路总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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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以下的配电线路 |
| 线路总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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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 用户 | 110kv及以上供电用户数 |
| 110kv及以上供电用户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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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供电的用户数 |
| 35kv供电用户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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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供电的用户数 |
| 10kv供电用户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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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kv低压电力用户数 |
| 0.4kv低压用户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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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生活用户数 |
| 城乡居民生活用户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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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售电情况 | 年总售电量(亿千瓦时) |
| 年售电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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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电量(亿千瓦时) |
| 年售电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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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行政区售电量(亿千瓦时) |
| 年售电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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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购电量(亿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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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购 电 情 况 | 其中 | 网内购电量(亿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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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外购电量(亿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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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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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三)
一、供电营业区状况
项目 地域 | 本行政区内 | 跨省部分 |
趸售营业区 | ||
直供营业区 | ||
交叉供电地区 | ||
相邻供电企业名称 |
二、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序号 | 分支机构名称 | 所在地点 | 负责人 | 营业地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三、对交叉供电的处理意见
四、对无电地区供电的意见
五、报送的附件
1、电网结线图和规划图
2、供电区平面图(指定比例)
3、外购(送)电协议文本
4、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
附件4:
为规范和简化供电营业区申请手续,应填写统一的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格,现将各表说明如下
一、《供电营业区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县级供电企业申请“直供营业区”;企业名称应填写法定企业全称,即企业设立时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名称或企业登记注册时所用的企业全称;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应填写能反映隶属关系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应填写企业驻地的地址全称,包含街道(路)号详细地址;供电区域应填写经核准属于持证企业专营的供电营业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最小区域为乡(街、路),小于乡的,可在乡的名称后加括号注“部分”,该“部分”以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及双边协议为准;供电方式应填写持证企业从事电力供应的方式。填写“直供”、“直供、趸售”、“趸售”;分支机构应填持证企业下设的第一级营业分支机构名称。
二、《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主要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状况,各表中的统计数据要求按申请时上一年底数据填写。
1、表一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企业发展概况可附页简要说明;
2、表二登记变电、配电和供售电情况,其中设备按产权归属填写;
3、表三登记营业区现状及营业分支机构,其中供电营业机构填写至乡(镇)供电所及以上。
三、报送的附件材料要求:
1、电网结构图和规划图:其中规划要求按5年规划。
2、 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根据测绘部门最新颁发的地理平面图,a3大小,省营业区标明到县(市),地、县营业区标明到乡(镇)。
供电区域边界确定(无争议)的用红色实线标注,边界不确定(有争议)的用红色虚线标注。签名由图纸由绘制人签注;审核由主管部门审核签注;批准由发证审核部门签注。区外供电,用红色铅笔虚线标注,并加注说明(包括供电容量、电压等级)。图纸比例要求: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为1:500000,地(市)级为1:150000-1:300000,县级为1:10000-1:150000。
3、外购(送)电协议文本:是指跨(省、地市、县)行政区供电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文本。
4、 供电营业区划分双边达成的协议和意见:是指跨行政区(省、地市、县)供电的,双方委托供电协议。
附件5:
纸质供电营业区图规则
本栏应填写《供电营业许可证》同时发放的“供电营业区平面图”的编号,即营业区图号。在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右下角应开设图例,图例框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才有效。图例内容如下:
供电营业区平面图 比例尺: | |
企业名称 | |
许可证编号 | |
营业区图号 | |
日期 | |
企业名称应与《供电营业许可证》上填写的企业名称相同。许可证编号指《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编号。营业区图号:
编码代号 c 闽 - xxx
电网编号省级行政区简称 自然顺序编号
编号规则:
1、电网编号:华北电网a,东北电网b,华东电网c,华中电网d,西北电网e,其它f。
2、省级行政区简称:持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简称的汉字。
3、自然顺序编号:由我委按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