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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2009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考评验收及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辽卫函字[2009]5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2009年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考评验收及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524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辽电、辽河油田卫生处:
根据《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辽卫函字[2009]74号)的工作安排,省卫生厅决定从2009年11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同时,评选出全省诚信服务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诚信服务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验收内容
考评验收工作依据《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考评验收标准》和《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卫生行政部门考评验收标准》(辽卫函字[2009]330号)文件进行,全面考核和检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及“诚信服务评价”网上直报等工作情况。

二、考评验收方法
考评验收对象为全省各市卫生局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对各市卫生局工作的考评由省卫生厅组织进行,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考评验收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卫生局要组织属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按照2009年行风建设工作的要求和考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并在此基础上由参评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参评申请。各市在普遍考评验收的基础上,评定出“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达标单位,并按考评验收结果排序,形成报告,最终评选出本地区“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诚信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标准见附件1,名额分配见附件2)。各市卫生局在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中推荐1-2个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标兵单位。省卫生厅将对各市评选出的“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随机抽查,并对推荐的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标兵单位进行统一考评验收,最后确定全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评比的结果。

三、考评验收时间
各市“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考评验收工作要求于2009年11月30日前结束,工作结束后,各市卫生局将检查验收排名结果、全年工作总结、推荐的标兵单位、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4、5),于2009年12月5日前报驻省卫生厅监察室。省卫生厅将于2009年12月中旬组织对省属单位进行考评验收;于2010年1月开始组织对各市卫生局及各市卫生局评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有重点的进行抽查验收,并对推荐出的标兵单位进行统一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卫生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考评验收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切实把这次考评验收工作作为促进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要通过这次考评,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的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行为,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真正的落实到医疗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为全省卫生系统完善诚信服务评价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面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各地、各单位要本着对卫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抓好考评工作。要依据《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和要求,根据《2009年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考评验收标准》逐项检查落实评分。各市卫生局要抽调具有一定经验、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评检查。通过考评把本地区行业作风好、综合服务质量高,可信赖的诚信单位和业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典型树立起来,并加以宣传,不断的推进全省卫生行风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三)为激励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在评选“诚信服务先进个人”时要注重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第一线倾斜。同时,为鼓励先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对获得标兵荣誉的单位领导和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1、诚信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2、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单位申报表
4、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标兵单位申报表
5、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诚信服务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患者和群众服务,积极参加卫生系统开展的行风建设工作及“诚信服务杯”竞赛活动,并能较好地起到表率作用。
2、廉洁行医,公正执法,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拒收服务对象钱物,拒吃请,拒收药品回扣,自觉抵制卫生行业中的不正之风。为本地区、本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做出贡献。
3、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年内无医疗事故或违纪行为。努力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服务热情、礼貌待患,在本单位有较高的威信。
4、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年度内受过表奖的服务标兵或先进工作者。

附件2 :
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地区

先 进 单 位 名 额

先进个人名额

沈 阳 市

8

8

大 连 市

8

8

鞍 山 市

6

7

抚 顺 市

4

5

本 溪 市

4

5

丹 东 市

3

4

锦 州 市

4

5

营 口 市

4

5

阜 新 市

2

3

辽 阳 市

4

5

铁 岭 市

2

3

朝 阳 市

2

3

盘 锦 市

3

4

葫芦岛市

2

3

省属各单位

9

14


注:1、以上名额含辖区企业以及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疾控中心和监督执法部门。
2、“标兵单位”不占以上名额。

附件3:
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市卫生局意见

省卫生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和本单位存档。

附件4:
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标兵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市卫生局意见

省卫生厅意见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和本单位存档。

附件5:
辽宁省卫生系统诚信服务先进个人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技术职称

 

单 位

(盖章)

 

职务

 

市卫生局意见

省卫生厅意见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和本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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