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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十堰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9]2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十堰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9]291号)


十堰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申请制定十堰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十价费[2009]5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9]23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市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十堰市辖区内凡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单位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具体价格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2.3元,其中有固定床位的一级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住院床位价格在省规定的床位价格基础上每床每日提高1.15元。
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单位每月按40元标准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所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直接向病人加收。

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每公斤2元的标准收取。

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其他有关问题按鄂价费[2009]239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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