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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项特区法规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项特区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7项特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下列特区法规:

一、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深圳经济特区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六、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七、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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