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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1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告


【颁发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工作需要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要求,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已调整为自然年度。为方便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正常到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和待遇计发工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暂定201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数为2500元/月,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在2010年度申报数的基础上暂提高10%,个人基数最低暂为1500元/月,最高暂为7500元/月。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暂为2500元/月,低档暂为1500元/月。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2011年度缴费基数暂为1000元/月。
四、2011年到龄办理退休待遇计发的人员也暂将2500/月作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发,不再推延办理退休手续。
五、上述业务操作待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和单位申报基数核准之后再统一进行调整(或重算)和差额结算。

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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