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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9]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湘政发[2009]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部署,现就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意义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走出去”发展战略方针实行对外投资合作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有利于发挥我省比较优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境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带动商品和服务出口,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培养外向型人才,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有利于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用全球的视野,从战略的高度,着眼于“富民强省”和经济发展,深刻认识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性,紧紧抓住金融危机给企业“走出去”带来的机遇,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在“走出去”中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富民强省、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立足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统筹省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投资和合作,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协调发展。
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当年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额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营业额达到40亿美元以上,年增长率分别为22%、20%;外派劳务达到6万人以上,年末在外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年增长率均为15%;境外投资企业超过500家,中方投资额超过50亿美元,年增长率均为20%。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重点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境外直接投资合作要实现从主体数量型向规模质量型转变,着力培育具有全球视野、立足全球市场、配置全球资源的本土跨国公司;二是境外投资合作方式要实现从企业、产品单个走出去向产业集群、梯度转移和优化提升转变,形成以境外工业园区为平台的走出去新格局。

三、把握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工作重点
(一)大力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打造境外建筑湘军品牌。推动省内更多优势建设工程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积极承揽技术含量高、能够带动我省设备、技术、服务、劳务输出的大型工程项目。支持我省有实力的路桥、房建、水电、冶炼等建筑业企业依托我国外经、外贸、外援项目开拓境外市场,做大做强。巩固非洲、东南亚、中东、南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积极拓展欧美、澳洲等发达国家市场。
(二)积极开展劳务外派,缓解就业压力。充分发挥我省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培训的优势,加大劳务外派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的外派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外派劳务作为促进就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我省示范性职业院校、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县级职教中心的作用,支持外派劳务基地县和外派劳务培训基地创建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优势专业,改善外派劳务的结构,提升外派劳务的质量,扩大外派劳务的规模。
(三)加大产业投资,建立境外生产和资源供应基地。利用金融危机带来跨国并购成本降低的机遇,鼓励和引导省内优势行业和企业投资建立海外生产基地、产业园区,开展海外资源、专利技术、著名品牌和商业网络收购;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稀缺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重点到东盟、澳大利亚、俄罗斯、非洲、拉美等国家或地区开发资源,收购北美、欧洲等地区发达国家技术、品牌和商业网络;引导和鼓励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科技资源密集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境外科技、智力资源,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通过“以工程换资源”、“以技术换资源”等多种方式开展资源合作,构建多元、稳定、安全的境外资源供应体系。
(四)发挥品牌优势,促进境外农业开发与合作。要充分发挥我省农业劳动力、生产技术、种子技术等优势,采取购买土地兴办农场、承包或租赁农场等形式,建立境外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开拓农副产品境外市场。依托我省杂交水稻技术优势,积极争取国家农业援外项目,以东南亚、非洲和南美等地区种植水稻国家为重点,开展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支持我省农业企业、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开展技术输出,同时引进我所需的种质资源。

四、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便利化
(一)提高审批效率。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要加强“走出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引导服务,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核准效率。同时,要规范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实行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核准网上申报和证书发放。
(二)简化审批环节。外事、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手续,放宽企业人员出访次数、天数和国家(地区)的审批条件;对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一次审批、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积极协调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为“走出去”企业外派人员提供签证便利,给予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公安部门要建立外派劳务护照办理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
(三)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捷的通关、结汇和出口退税、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境外投资企业运回的矿产资源、生物能源等自产产品,在通关方面给予便利。

五、完善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走出去”发展情况,逐步加大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额度,扩大资金支持范围。省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外派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工人就业培训给予补贴支持。
(二)拓宽融资渠道。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以及有利于带动货物和服务出口的“走出去”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在充分评估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走出去”项目和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和良好金融服务,在授信额度、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展期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三)提高保险支持能力。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的功能,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扩大承保规模,开发新险种,拓展业务范围,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六、强化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安全保障
(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既要把握机遇,创造条件,不失时机地“走出去”;又要增强风险意识,量力而行,科学论证,审慎决策,减少盲目性,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努力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
(二)加强境外企业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国有企业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境外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国内母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经营责任制度,健全评价考核监督体系。
(三)建立健全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走出去”企业要制订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劳工组织、利益团体的关系;要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项目)安全制度和必要的防范设施,并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的指导,切实保护驻外人员和机构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健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推进“走出去”的有关政策,提供实时、准确的境外市场需求、投资环境、法律法规等信息。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我省对外友好省州(城市)、海外华侨组织和海外商会的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业务咨询、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构建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涉外中介组织支持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财务、信息、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服务。
(二)加强法律服务。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走出去”重点国家和地区法律事务培训。由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牵头,成立“湖南省境外企业法律事务咨询中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三)加快人才培养。采取政府资助和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强化对“走出去”重点企业跨国经营人才的培训,造就一批既精通业务又熟悉国际规则和当地法律法规、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能力。商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人才的培训,打造我省特色劳务品牌。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的宣传报道,树立我省企业的良好形象,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氛围。

八、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组织领导
成立湖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国资委、省政府新闻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国家税务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南银监局、省外汇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商务厅。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沟通、协调,通报信息,研究相关政策。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走出去”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订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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