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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09]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231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市“两城”建设和“三创”工作,根据《关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郴办发〔2008〕11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治理的通告》(郴政通〔2008〕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构)筑物拆除行动。为确保拆除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除行动时间和工作目标

此次拆除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第二阶段为2010年3月下旬至2010年10月。通过1年时间的努力,基本拆除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拆除面积总计30万平方米。拆除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拆除内容

(一)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构)筑物;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构)筑物;

(三)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有碍城市景观的违法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构)筑物、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临时性建(构)筑物;

(五)市政府郴政通〔2008〕17号文件要求限期拆除但至今仍未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向力力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碧元,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社招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雷纯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张成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唐国栋,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张扬平,市政府分管城建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谭家胜等同志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政府督查室、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朱付山、徐延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北湖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周迎春)、苏仙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陈湘安)、郴州经济开发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向罗生)、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拆除工作小组(组长吴其龙),抽派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阳开、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曾庆书、市建设局副局长肖民生、市公安局副局长吴小波等同时兼任四个工作小组的副组长。

四、责任分工

(一)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行动的执法主体,要及时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分别委托北湖区、苏仙区、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三区一园”)组织拆除。

(二)“三区一园”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辖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具体拆除计划和行动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针对个案制定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队伍科学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四)公安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组织有效力量,维护好拆除现场的秩序,确保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五)信访部门要针对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工作制定信访预案,及时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化解信访矛盾。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个人或从事违法建设且拒不改正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居委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对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党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拆除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创”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拆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拆除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依法行政,确保稳定。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有关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要切实做好被拆除户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经费,及时到位。此次拆除行动任务重、时间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开展。

(四)“三区一园”的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工作预案要在2009年10月30日前报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815390)。

附件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
建(构)筑物拆除工作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平方米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合 计

总目标

10

20

30

北湖区

4

8

12

苏仙区

3

6

9

郴州经济开发区

1

2

3

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

2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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