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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三价字[2009]2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三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09年10月21日 三价字[2009]204号)


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48号)核定省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每吨最高批发价格从5200元调整为5400元的规定,结合我市进货成本的实际情况,依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9]1126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液化石油气各经销环节销售差价水平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9]1127号)规定,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市二级市场15公斤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为每瓶87元,零售市场15公斤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为每瓶95元(不含运杂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突破规定价格销售,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二、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消费者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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