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文字号】 冀保监发[2009]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冀保监发[2009]73号)


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严肃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贯彻《办法》的精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
各机构要加强《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把学习《办法》作为当前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结合河北保监局转发的《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保监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报》),采取专题讲座、业务培训、晨会宣导等方式,深入学习、重点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内容;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理解《办法》和《通报》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精神;要组织好本系统人员的学习贯彻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机构和每一名从业人员。

二、高度重视,彻底自查
各机构要对照《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工作任务,安排专门力量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自查自纠工作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流于形式;自查自纠工作要与日常业务开展相结合,以自查自纠的开展促进日常业务的推进。凡是《办法》所列的禁止行为和中介业务内控管理不完善的方面,要认真对照检查并坚决立即纠正。
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9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落实责任,完善制度
各机构对照《办法》自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各保险公司要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和稽核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及时督促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应当终止其代理权;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降低经营风险。
各机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各机构应于2009年10月30日向河北保监局报送学习贯彻情况和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为督促各机构切实抓好学习贯彻和自查自纠工作,河北保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二是派出检查督导组到部分基层机构进行检查督导;三是选择1家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进行解剖麻雀式的稽查式调研,摸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真实情况。
各保险公司要将本《通知》及《通报》转至有合作关系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将本《通知》及《通报》转至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下属机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