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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


【颁发部门】 伊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09]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严管林”方针,适应新的木材运输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伊春林区木材运输管理秩序,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原《伊春市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定》共分总则,木材运输证签发,木材运输证管理,外进木材认证、审核,木材运输监督检查,附则六章32条。

一、删除条款

原《规定》中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中的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明确规定,无需在本《规定》中重复,故在此次修改中将其删除。

二、增加条款

(一)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木材按运输类别分为主产品和副产品。主产品:原木、小径木、锯材和以原木、小径木、锯材为原料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副产品: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或以采伐剩余物和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产品”为新增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木材运输中主产品、副产品的概念以便于执行本《规定》其他涉及主产品、副产品概念的条款。

(二)第十六条“《木材运输证》申领人应是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办理《木材运输证》申请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书面委托书必须经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资源林政部门备案”为新增内容,主要为了便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申领《木材运输证》,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此条款。

(三)第二十二条“二次起运木材进入卸车场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登记运材车牌照号,核对所运木材与持有的《木材运输证》是否相符。相符的,现场认证人员在《木材运输证》背面签属认证意见和认证准确时间并签名,货主持该《木材运输证》和对应的ic卡,在2日内到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录入木材运输管理平台,不符的,现场认证人员当场扣留不符部分的木材,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依法没收”;第二十三条“外购木材进入卸车场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认证,程序、方法与二次起运木材相同。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录入木材运输管理平台后,货主应自木材落地之日起5日内到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确认,凭确认的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办理木材再次起运手续。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5日内未经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确认的, 该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无效。外购木材树种是红松的,应在落地认证后2日内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向市资源林政部门报告、登记”;第二十四条“铁力市、嘉荫县、伊春区、西林区的木材经营企业到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外购木材《木材运输证》时,需同时提供购货单位与木材经营企业相符的购货发票”;第二十五条“进口木材落地后,由当地资源林政部门2人现场认证,并在《海关报关单》上签属认证意见。进口木材企业凭《海关报关单》到当地和市资源林政部门办理进口木材凭证微机录入和审核确认”;第二十六条“资源林政部门现场认证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均为新增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市实行先进的木材运输ic卡管理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内容中涉及到的2日、5日等时限规定,是为保证木材运输ic卡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确定的。因我市是全国第一个使用木材运输ic卡管理技术的城市,所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中均未有类似的规定,但整章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之处。

(四)第二十九条“运输木材车辆违章超高、超宽、超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运输木材与《木材运输证》不符的,由资源林政部门监督检查”为新增内容,主要为明确部门职责。

三、修改条款

原规定第十三条“《木材运输证》有效期:一般情况下出省公路15天,铁路30天,省内公路10天,铁路30天。过期后,可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一次,跨季度的《木材运输证》,已监装的或已盖检查站印章的不得更换。”修改为第十一条“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出省《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15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省内《木材运输证》自签发之日起,公路运输7日内有效,铁路运输30日内有效。未使用的《木材运输证》过期90日内可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一次,《木材运输证》已盖监装章或检查站章的、破损严重的、涂改的不得更换。”

原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森工辖区使用由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申请单,地方辖区使用由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地产木材凭原木发票;二次起运木材凭使用ic卡认证后的运输证办理;外购木材凭经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认证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运输证办理;进口木材凭《海关报关单》、《植物检疫证》,发生运输的还需有运输证明(铁路需要铁路运单),方可办理。

(三)林业局以伐区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凭《原料认证单》和生产部门木片办提供的申请单办理。

(四)木材加工企业以伐区剩余物或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制成品、半成品及木片、木炭、锯末等凭资源林政部门的申请单或介绍信办理。

(五)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资源林政部门的介绍信、乡(镇)村政府的证明办理。

(六)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和资源林政部门的介绍信办理。

(七)民有林木材外运,凭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单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

(八)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携带的施工用材,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

(九)个人工作调转或搬迁,凭商调信或《户口迁移证》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单或介绍信办理。

(十)依法收缴的木材需要再次起运的,凭处罚单位出具的相关正式手续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修改为第十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主要包括:

1、地产木材:资源林政部门认证的原木销售发票,原木销售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必须与《木材运输证》申请单中的发货单位相符;

2、二次起运木材:资源林政部门凭ic卡认证的进材《木材运输证》;

3、外购木材:经市资源林政部门审核的进材《木材运输证》;

4、进口木材:《海关报关单》、《植物检疫证》;

5、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和林业职工销售采伐其民有林的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

6、个人房前屋后自产木材: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7、依法收缴的木材:处罚机关出具的收缴木材法律文书;

8、拆迁的旧木料:当地资源林政部门现场认证报告。

(二)检疫证明。

(三)资源林政部门填写的《木材运输证》申请单或介绍信。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市资源林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资源林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已签批的《木材运输证》申请应在当日办理。

依法发放的地产《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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