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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三级医院为老年患者提供优先医疗服务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10]7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三级医院为老年患者提供优先医疗服务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0]77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关注老年健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不仅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解决老年人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看病就医困难的实际问题,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三级医院开展老年人优先医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全省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无户籍限制,其年龄凭本人身份证确认。

二、服务内容

凡持身份证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在全省三级医院门诊就医,均可享受优先医疗服务,具体做到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6个优先”。鼓励有条件的三级医院设立“老年人”专用就诊区域。

三、服务要求

1、设立专用服务窗口。三级医院门诊在挂号、交费、取药等处,要开设具有明显标识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专用”窗口,为老年患者提供“一窗式”专门服务。

2、配备专职服务人员。结合志愿者服务活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导诊、陪诊服务人员,提供轮椅、平车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诊疗绿色通道,为老年患者提供“一条龙”全程陪同服务。

3、实施分诊优先服务。在诊室门口和化验、检查科室等处的患者共用服务窗口,要设置“65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的明显标识,诊室分诊人员和化验、检查科室人员要确保做到老年人优先诊疗,为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优先服务。

4、积极推动预约服务。要针对老年人看病就医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推出老年患者门诊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的特殊服务,简化门诊流程,科学设计医疗服务流程,方便老年患者就诊。

5、探索改革付费模式。在尊重老年患者诊疗付费习惯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探索实施“先诊疗,后结算”模式;对于需抢救的急危重老年患者,按照“先救治、后付费”的原则执行。

6、探索预约出院结算。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患者提供预约出院结算服务,实现出院结算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力争做到“零等候”,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实行出院患者床旁结算。

四、保障措施

1、切实提高认识。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突出问题,服务老年人看病就医越来越成为卫生工作的重要任务。全省三级医院开展老年人优先医疗服务,是省卫生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大部署,是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服务全省“惠民工程”实施、“和谐龙江”建设的一项实际举措。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服务的高度,发挥龙头作用,率先行动起来,调动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一心一意、全心全力、实心实效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长期坚持、常抓不懈、长效发展。

2、加快推进落实。省卫生厅决定,2011年1月10日开始,全省各三级医院全部推出老年人优先医疗服务。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要“一把手”亲自挂帅,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资源、加大投入、加快实施。要确保门诊专业窗口和科室明显标识的设置,确保一定数量专职导诊、陪诊服务人员的配备,确保老年人优先看病就医相关分诊人员和服务任务的部署,确保结合各自实际推出一定数量的特色服务。各项准备工作务必在1月9日前全部完成,省卫生厅将组成检查组从10日开始进行督导检查。

3、严格检查考核。省卫生厅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医政处,把全省三级医院开展老年人优先医疗服务工作,纳入医院优质服务评比活动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三级医院登记评审和复核考核指标体系、纳入省级以上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比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常态管理、定期考核、一票否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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