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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农[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价农〔2008〕16号)


各市物价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见安徽省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为切实做好有关商品提价申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实行提价申报品种和企业

(一)提价申报品种

成品粮(米、面粉)、食用油(菜籽油、大豆油)

(二)提价申报企业

米: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槐祥工贸有限公司

面粉: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良夫面粉集团、凤阳县凤宝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菜籽油、大豆油:中纺粮油蚌埠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方法和内容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生产企业提高列为提价申报的商品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见附表1、附表2)。

三、提价申报的受理

省物价局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生产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企业申报内容。

四、违法处理

各市物价局应加强对列入提价申报企业提价申报品种价格的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五、 本通知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1
产品原成本核算表

企业名称(签章):
品种 规格 单位 年生产能力 年销售量 法人代表 
项 目单位金额一、主要原料二、主要包装材料
名称计量单位单耗单价金额名称计量单位单耗单价金额
一、制造成本           
原料及主要材料           
包装材料           
燃料动力           
直接工资           
制造费用           
其他直接支出           
二、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           
三、完全成本           
四、销售利润           
五、无税出厂价格 合 计   合  计   
填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附表2
产品提价申报表

企业名称(签章):
品种 规格 单位 年生产能力 产量 法人代表 
项 目单位金额一、主要原料二、主要包装材料
名称计量单位单耗单价金额名称计量单位单耗单价金额
一、制造成本           
原料及主要材料           
包装材料           
燃料动力           
直接工资           
制造费用           
其他直接支出           
二、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           
三、完全成本           
四、销售利润           
五、无税出厂价格 合 计   合计   
填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注:1.现产品提价申报表与原产品成本核算表成本变化较大的要说明理由;2.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当提供原进货价和现进货价的增值税发票或有关提价合同等票据。3.表中“产量”指提价申报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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