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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8]4号 2008年1月19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t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宁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要以“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人民群众满意”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

第六条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的基层党建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十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培育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整顿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

第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工作一线青年、妇女、高校学生中发展党员,尤其要加强在新社会组织、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群体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党内关爱帮扶活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和爱护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进一步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着力加强活动场所建设,各级地方财政每年要有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四条 加强基层干部作风能力建设,注重培训,健全制度,从事业、感情和适当的待遇上对基层干部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四章 主要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基层党建调研制度。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建领导小组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确定基层单位,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例会制度。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层党建工作,督促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基层党建工作会议,听取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基层党建目标责任制度。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年初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细化工作要求。上级党组织要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抓党建工作双向述职制度。各市、县(区)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本级党委(党组)和上级党委就抓党建工作特别是基层党建工作进行双向述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要建立民意调查制度,通过党员联系群众、座谈走访、信息采集、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准确掌握群众需求。要建立民意反馈制度,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并采取通报的方式反馈办理情况。要健全利益协调机制,通过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等形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二条 开展“自治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活动从2008年开始,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领域,三年为一轮,滚动循环。“自治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在全区各系统、各行业和各市、县(区)开展的各类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行,由自治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命名表彰。逢尾数为“1”或“6”的年份,从“自治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单位”中评选产生由自治区党委命名表彰的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搞好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及时宣传、推广基层党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舆论氛围。

第二十四条 强化督促检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章 考核运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安排。自治区党委把地级市党委、区直部门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等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工作例会制度等,把基层党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式。坚持主观努力与客观效果相结合,组织考评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工作与创新工作。重点工作指自治区党委当年提出的基层党的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创新工作指各地、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党员队伍特点及本地本部门实际而开展的特色鲜明、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对地级市党委、区直部门党组(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授权自治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对县(市、区)委书记履行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各地级市党委具体实施,自治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各市、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对下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结果运用。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干部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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