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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印发《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18日)


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2008年1月23日前,将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的具体企业名单上报我局核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监督检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联系人:闫芳联系电话:0591-87822517
联系人:赵贞联系电话:0591-87820970
传真电话:0591-8783593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
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压榨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上述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价申报程序,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省物价局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目录见附件二。具体企业名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品名与规格、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
附件二: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目录

附件一:

列入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

一、 粮食及其制品
(一) 大米类
1、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
2、福建省龙岩市嘉丰米业有限公司
(二) 面粉类
1、龙岩市小洋面粉厂
2、厦门海嘉面粉有限公司
(三) 方便面类
1、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二、 食用植物油行业
1、厦门中盛粮油企业有限公司
2、福建世纪印福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3、福清康宏股份有限公司
4、泉州福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三、 乳品行业
1、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福州明一乳业有限公司

附件二:
福建省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品种价格类型执行范围
1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批发价、零售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2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批发价、零售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3猪肉及其制品批发价、零售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4鸡蛋批发价、零售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5牛奶批发价、零售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6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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