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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朝阳区通惠河南岸南磨房地区“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继续办理前期手续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朝阳区通惠河南岸南磨房地区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立项延期使用的请示》(朝管字[2007]3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我委《关于朝阳区通惠河南岸南磨房地区“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2006]282号)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2月27日。其它相关事宜仍按京发改[2006]282号文件执行。
请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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