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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通[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锡政通〔2008〕1号)


为使全市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增加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及《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2月6日(农历除夕)6时开始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止,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规定时间以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棉、油、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50米内;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研究单位等场所;

(五)楼房的阳台、大型建筑屋顶。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选择场地平整、开阔,人员、车辆较少的不易引发火灾火险和伤及他人的场所部位。

四、严禁销售、燃放铁炮、手持花、拉炮、摔炮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五、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六、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在规定时间内经销(从2008年2月4日6时起至2008年2月21日24时止);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必须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禁止使用明火,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围批发、贮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五)不准批发、销售、贮存、运输本通告禁止燃放的品种。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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