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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徐价费[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徐价费[2008]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07年度收费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对象及时间安排

凡在我市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领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都必须参加2007年度收费年审。对少数正常对外实施合法收费,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尚未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也须持原有《收费许可证》参加2007年度收费年审。

全市2007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原则上从2008年3月1日开始,4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二、年审的组织方法

全市收费年审工作由市、县(市)和贾汪区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市区(贾汪区除外)收费单位,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年审。其中区属收费单位(工商、公安、税务、国土、环保等省市垂直管理的单位除外),委托区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年审;市属六县(市)和贾汪区所属收费单位,由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年审。

具体组织方法采取由收费单位带齐有关资料到物价、财政部门接受审验的方式进行;对下属收费单位较多且易于集中的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也可采取由主管部门集中下属收费单位,物价、财政部门上门集中审验的办法。

三、年审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1.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窗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收费文件依据、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有无收费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等。

2.收费单位实际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与《收费许可证》副本所列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3.收费单位对近年来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注销并停止收费,上级已经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降低,对上级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执行并贯彻落实到位。

4.收费单位有无串用、转借、丢失、涂改《收费许可证》等违规情况。

5.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票据,并按规定购领、管理、定向使用、定期缴销收费票据。

6.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费收入全额解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开支。

四、收费单位参加年审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1.《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和收费资金情况统计表;

2.《收费许可证》副本和实施收费所依据的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3.财政、税务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薄;

4.2007年度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发票)存根联;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提供2007年度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认可的会计决算报表和相关帐册;

6.非企业组织(中介服务、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单位),要提供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关帐册;

7.年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年审费的收取标准和减免政策

年审费的收取标准和减免对象、比例,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涉字〔1992〕第74号、苏财综〔1992〕40号和苏价费〔2003〕46号、苏财综〔2003〕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年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1.严格遵守年审的有关规定。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和收费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收费单位,物价部门将吊销其《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将停止供应其收费票据,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2.严格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票据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今后凡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须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票据购领手续。对违反收费资金、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3号)等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3.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年审的分析汇总工作。各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收费年审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将年审作为规范收费行为,强化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总结和收费统计资料的登记、分析、汇总工作,年审工作总结和收费统计报表、文字分析材料应于5月中旬上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市财政局综合处。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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