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郑价费〔2008〕2号)
郑州市交通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7]6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建立台帐,并使用规定发票。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郑价费〔2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