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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费[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郑价费〔2008〕2号)


郑州市交通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7]6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建立台帐,并使用规定发票。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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