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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军区政治部门诊部“血粘清胶囊”等27种制剂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审批[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军区政治部门诊部“血粘清胶囊”等27种制剂价格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8]5号)


沈阳军区政治部门诊部:
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对你门诊部所研制的“血粘清胶囊”等制剂成本审核,同意“血粘清胶囊”等制剂零售价格按附表所列价格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或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附件:沈阳军区政治部门诊部部分制剂价格表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表:
沈阳军区政治部门诊部部分制剂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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