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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等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7〕236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省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等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职责是:负责检查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新开工项目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为:省发改委陈毓寰副主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经贸委张金铸副主任、省建设厅周武进总工、省国土厅魏克良副厅长、省环保局丛澜副局长、省统计局张福坤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发改委,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位处长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业务,定期汇总研究拟公示项目情况,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为:省发改委潘乙凡处长(办公室主任)、省经贸委许东宏调研员、省发改委林建安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省建设厅叶德传处长、省国土厅黄启才处长、省环保局徐威处长、省统计局陈姿副处长、省发改委主任科员彭国斌。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87063109,传真:87063108.

二、建立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公示制度

1、各设区市发改委和经贸委于每月15日前将本月本地区拟新开工项目情况按照闽政办〔2007〕236号文要求的表格样式填写,并通过系统纵向网分别上报省发改委和经贸委;同时设区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也应同时将本地区本月拟新开工项目在本部门履行审批、许可等相关情况报送省厅(局)。

2、拟新开工项目情况的填报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设区市发改委和经贸委对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全部汇总上报。按国家要求,拟公示的拟建项目应在履行完闽政办〔2007〕236号文附表所列的审批或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交审议。

3、省发改委和经贸委各自汇总由本系统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拟新开工项目,并于每月18日发送省建设厅、国土厅、环保局、统计局征求意见。

4、省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月20日召集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商议经汇总的新开工项目情况,研究提出本月拟公示项目名单,必要时报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5、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于每月30日前按照部门分工将拟新开工项目情况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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