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7〕236号文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省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建立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公示制度
1、各设区市发改委和经贸委于每月15日前将本月本地区拟新开工项目情况按照闽政办〔2007〕236号文要求的表格样式填写,并通过系统纵向网分别上报省发改委和经贸委;同时设区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也应同时将本地区本月拟新开工项目在本部门履行审批、许可等相关情况报送省厅(局)。
2、拟新开工项目情况的填报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设区市发改委和经贸委对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全部汇总上报。按国家要求,拟公示的拟建项目应在履行完闽政办〔2007〕236号文附表所列的审批或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交审议。
3、省发改委和经贸委各自汇总由本系统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拟新开工项目,并于每月18日发送省建设厅、国土厅、环保局、统计局征求意见。
4、省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月20日召集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商议经汇总的新开工项目情况,研究提出本月拟公示项目名单,必要时报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5、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于每月30日前按照部门分工将拟新开工项目情况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请各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