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活必需品
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2008〕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 林 市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桂林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城乡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粮食、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为了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应急指挥网络,统一指挥。我市成立桂林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等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场应急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联系电话及传真:0773-2825089),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市场运行调控的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市场调控,负责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掌握主要生活必需品的购、销、存情况,根据市场状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家畜定点屠宰厂向市场供应猪肉,保证市场供应,履行市场应急办的有关职责。
2.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的投入以及调入粮油供应市场,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分析预测供求关系变化趋势,提出应急粮食运输、加工、销售办法和承担企业名单。
3.市农业局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市场需要的蔬菜等农产品,并负责蔬菜种植、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督及产品检测。
4.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养殖基地饲养生猪、家禽等产品,并负责养殖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测、监督及动物产品检疫。
5.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稳定人心。
6.市物价局负责应急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并按照《桂林市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的级别,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7.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防止因生活必需品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案件;并负责保障运送应急物资车辆及指挥车的优先顺畅通行。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各项经费的筹集,并及时到位。
9.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和协调铁路运输,保证优先调运生活必需品。
10.市经委负责应急粮食、食品加工企业生产期间的电力保障工作,加强电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食品等加工的需要。
11.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13.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14.市卫生局负责对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15.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负责编制物价指数,反映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情况。
三、应急保障
(一)建立市场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
确定监测企业名单,认真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商品价格变化情况表,做好台帐登记,在正常情况下实行周报制度,生活必需品在应急情况下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同时深入到市内各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粮油销售点、商场、超市等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市场异常情况。
(二)建立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制度
1.市商务局牵头做好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衔接,负责安排市内屠宰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并协调生猪批发商组织货源,做好日常的生猪储备。
2.粮食、食用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储备。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市场应急办会同市粮食局研究粮食、食用油市场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活畜、家禽的储备和供应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和落实,并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储备数量和方式以及市场安排意见。
4.蔬菜的储备和供应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各蔬菜种植基地储备货源,并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储备品种和方式以及市场安排意见。
5.食盐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储备,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组织货源供应市场。
6.市场应急办确定一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商名单,建立重点供应商联系制度,掌握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和供求状况,并协调各供应商做好货源储备,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各供应商要加大对市场的商品投入量,积极从外地调运货源供应市场。
7.市内各大型商场和超市负责大米、面、食油、食盐、食糖、猪肉、蔬菜及有关日用品的经营性储备与供应,平时按市场需求以销定进,在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日均销售的3-5倍数量周转储备,并适时调整库存数量。
8.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用于组织商品货源,市场供应等方面,由市场应急办提出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使用。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及确认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的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市场供应紧缺,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3天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断档脱销现象。
如出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有关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场应急办报告,市场应急办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告,以及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场应急办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再次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报告,呈请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周边地区通报情况。
五、应急控制和保障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后,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并由市场应急办组织协调各部门按以下措施进行控制。
1.宣传部门及时协调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政府负责人或商务部门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采取的相关措施,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2.商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3.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4.动用储备商品投放市场。由市场应急办对重要商品储备单位和企业下达物资调拨令,调拨令由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编号,储备单位和企业必须坚决执行调拨令,按时间和地点调运物资到位。本市储备不足时,申请动用自治区级或国家储备。
5.公安、工商、质检、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启动《桂林市应对突发事件价格工作预案》。
6.市交警支队根据市场应急办提供运送应急物资及指挥车辆的车牌号,确定行车路线,发放特别通行证,保障应急物资运送车辆及指挥车以最快速度到达目的地。
7.负责应急供应的企业和超市要延长营业时间,直至全天24小时营业。
8.对成品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价格差率控制,必要时实行最高销售限价,由市政府对加工或经营环节发生的亏损给予财政补贴。
9.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粮食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停止外销,必要时实行市场临时管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资源,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10.应急期间,各部门要确保通讯联系畅通,保障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畅通。
六、应急结束
(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市场应急办通知有关单位。
(二)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场应急办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