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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08]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保证媒体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实行咨询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在全市范围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资讯类媒介以及网络媒介等大众媒体发布事先必须经过省级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备查的广告以及其他广告,应当由广告发布者严格审查;发布涉及群众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咨询;发布涉及群众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证明、必须经过省级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备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到工商机关备案。

二、在吕梁市区大众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农药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发布兽药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作出的审查批准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审查广告主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在吕梁市区大众媒体发布食品广告,在广告发布前,广告发布者须到市卫生局、质监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发布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广告发布者须到市卫生局、质监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发布者须到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发布酒类广告,广告发布者须到市质监局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进行咨询。对广告发布者咨询的广告,市卫生、建设、国土资源、质监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答复。除吕梁市区外,在其他县(市)大众媒体发布以上广告,在广告发布前,广告发布者须到当地卫生、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等行政机关,就广告主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咨询。

四、在吕梁市区大众媒体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农药、兽药、酒类广告,在签定广告发布合同3日内,广告发布者须到市工商局备案。市工商局应当对广告发布者提交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作出准予备案的答复。除吕梁市区外,在其他县(市)大众媒体发布以上广告,广告发布者须在签定广告发布合同3日内,到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五、在大众媒体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农药、兽药、酒类广告,应当由广告发布者向工商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主应当具有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省级广告审查机关作出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及《药品广告审查表》、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及《农药广告审查表》、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及《兽药广告审查表》等与广告内容真实性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提交需要刊播的广告内容(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六、对于广告发布者未经咨询和严格审查、经过咨询备案又擅自改变广告内容、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监管职能,对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从重处罚。对发布广告未经工商机关备案的,由工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出版单位,经工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工商机关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七、冠“吕梁”名称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发布广告;利用高速公路、国道空间、设施的天桥、擎天柱、展示牌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他户外广告在县级工商局登记。未经工商机关登记的户外广告不得发布。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机关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八、利用固定形式和一般形式印刷品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农药、兽药、酒类广告,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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