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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赣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等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

1、在2008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在2009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2008年年底前,各县(市)对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并逐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十一五”期末,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3、各县(市)要抓紧完成城市居民住房状况的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并向社会公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与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方式,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办法。中心城区对老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的保障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对郊区乡镇的保障对象,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增强其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其保障条件及面积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采取实物配租的,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采取租赁补贴的,原则上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的三分之二、保障标准及其家庭人口结构给予相应的补贴。

(三)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

4、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其它资金。

(四)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收购、改建、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不得对其征收政府调控资金。

(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管。市、县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监管委员会,由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县政府领导任主任,成员由财政、房管、民政、国土、监察、审计、发改委、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核算、调度、使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有计划地对该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实行两级审核两榜公示,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组织社区居委会、民政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移交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最后确定的对象及补贴标准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支付给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房主。

(七)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及标准。各地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按城市非农业人口的10%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建设总量,结合当地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际分年度建设。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县(市、区),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从经济、适用、便民、利民出发,以方便低收入群众就业和谋生,其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或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廉租住房要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八)建立廉租住房腾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改进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尽快制定出台当地的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同时,要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资格的年度复核工作,具体由房管部门牵头,民政、公安、监察、街道办等部门参与,并将管理复核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因经济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限期退出,或按市场租金水平收取房租。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各项政策继续执行,按照其需求量分年度建设,分配完毕,满足其需求。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要积极推进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制度的改革,使之成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平台,并根据自身的财力逐年建设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其租金标准由房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原则上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二分之一确定。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与管理

1、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限于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审批。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单位自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名单、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和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资建房方案,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计划立项、报批报建程序。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竣工综合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更改已批准的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名单。

六、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具体由规划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每块地的改造整治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造和整治方案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先进性与可行性的统一。

2、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坚持政府引导、集约用地、用工单位负责建设,也可以由政府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还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市场租金水平二分之一的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上述各类农民工用房只能出租,不能按商品房出售。

七、完善机制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房管、规划建设、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银监、地税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房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以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除直接抓好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其政绩考核,做到年初有目标,平时有督查,年终有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2、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合理确定区位布局。每年的10月份前,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制定次年的用地计划方案,报上级政府批准。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3、明确部门职责。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会同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以及民政等部门抓好城市居民收入状况及住房状况的调查及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资格的认定,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国土等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用地、选址以及棚户区改造与旧住宅区整治方案的拟订。国土部门负责申报用地计划,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发改委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会同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减免到位。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整治小区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力。
4、严格监督检查。市房管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5、继续深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要适当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并及时清理闲置用地,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供应。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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