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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字[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8]4号 二00八年一月十七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现就做好2008年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认定,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二、年审责任:按照谁进行资格认定谁负责年审的原则实施。

三、年审程序及材料:
(一)各职业中介机构都要写出2007年工作总结并填写《河北省职业中介机构2008年年审登记表》(一式两份)盖章后,连同《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一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业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后,要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重点机构要组织实地考察。
(三)各设区市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要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并于3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和经年审认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名单报省厅就业处。

四、年审要求:
(一)《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颁发实施后,对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范围做了新的规定,对此,省厅近期将下发贯彻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具体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因此,这次年审范围只限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认定,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参加年审并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从今年开始,全省《职业中介许可证》编号做新的改动,将原有分为“冀介公字x第xxxxxx”、“冀介社字x第xxxxxx”、“冀介企字x第xxxxxx” 、 “冀介个字x第xxxxxx”四种更改为“冀介x第xxxxxx”一种。按地区在“介”和“第”中间加设区市的简称,阿拉伯数码前两位为县(市、区)编码,后四位为顺序编码。不再按职业中介机构性质加填“公”、“社”、“企”、“个”。
(三)今年施行的新的《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考虑到部首次下发我省的《职业中介许可证》空白正副本数量较少,这次暂由省厅就业处按各市上报的经各地年审合格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制作《职业中介许可证》,而后发给各地,加盖负责资格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印章再发各职业中介机构。
(四)凡经本次年审认定合格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在省、市级报刊上公开向社会发布。凡未进行年审的,取消其职业中介资格,将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收回销毁。
联系人:刘建民电话:0311-8861605588616864(传真)
附件:1、河北省职业中介机构2008年年审登记表(略)
2、河北省职业中介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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