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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地区婚迁中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成国土资发[2008]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地区婚迁中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8〕51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分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成办发[2007]108号)的要求,办理我市农村地区婚迁入户需要婚迁人"原籍地的区(市)县村民宅基地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其村民宅基地证明",根据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因婚迁需要办理注销农村宅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我市农村人口依法再婚满三年、初婚的农业人员需要户口迁移的,可以向当地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自愿退出原籍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其出具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证明(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
中心城区(包括高新区)和郊区(市)县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
(一)中心城区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
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意见;
4、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并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更换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5、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村民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
(二)郊区(市)县办理程序
1、本人在区(市)县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
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初审并签署意见;
3、由村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意见;
4、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
5、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原有宅基地管理台帐或宅基地审批资料上备注退出宅基地的情况。
已经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郊区(市)县,按中心城区分局的办理程序办理。

三、办理退出宅基地证明所需资料
1、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结婚证;
4、在原籍地的户籍簿;
5、原宅基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文;

四、迁入地宅基地审批
因婚嫁户口迁入新的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员可以按各区(市)县宅基地管理办法享受宅基地建房政策。

附件:1、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略)
2、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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