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建安[2008]1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厅党组的总体部署,把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大力推进和谐建设“186”行动,以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廉洁高效为核心,改进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二、工作目标
(一)全省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数下降30%。
(二)杜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三、采取措施
通过组织全省建筑企业开展“安全年”活动,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打好安全攻坚战,完成既定目标。具体为:咬定一个工作目标,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开展三项活动,推进四项重点工作。
(一)咬定一个目标
在各市(行署)与省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中明确2008年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在2006年确定的亡人指标基数的基础上,继续下降30%,杜绝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二)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
1、突出重点,分类监管。一是确定重点监管地区。确定哈尔滨、佳木斯、大庆三市作为省建设厅2008年重点监管和指导地区。二是实行差异化监管。5月至11月期间,省建设安全站每月对三个重点市进行一次不告知性的突击检查;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及三年未超过省建设厅下达指标的地区实行自主管理,省建设厅以指导为主,减少检查频次;各地对所属建设项目也实行差异化管理。
2、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省建设厅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坚决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
3、转变监管方式。一是实施层级监督管理。逐步由市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工程项目改为由县(市、区)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督查和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改变以往重指导、轻执法甚至不执法的监管方式,实行严格执法,确保监管效能,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改变监管对象。由重点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转变为重点监管施工企业履行安全职责。通过抽查现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频次和隐患整改力度。
5、建立联动机制。一是实行市场联动。建立建筑企业信用平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管理不作为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示。将企业信用作为企业办理投标、资质升级、增项、进省等手续的重要评估内容。发现违反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二是实行现场联动。总承包单位应同参建各方签订安全协议书并监督检查各方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如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施工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发生一般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地、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中被连续两次通报以及被处以停工整改的,取消其当年各级、各类安全、文明等评优评先资格。
6、开展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考核。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重点是安全监理费用的拨付及使用、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以及安全监理行为等。
(三)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层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一是建立纵向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施工企业、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班组、一线作业人员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上级对下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二是建立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施工企业(含分公司)要分别与本企业安全、技术、财务、设备管理、经营、教育培训等部门以及本企业生产加工、租赁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上述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由企业(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参加,分析本阶段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针对问题落实责任,并由有关部门跟踪问效,形成闭合式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立安全科(处)对各项目部(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各类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加大对同级部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力度。
3、开展互查互评互学。在企业、项目自查基础上,由各地定期组织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进行互检互查,取长补短。
4、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三级教育制度,教育培训的重点是一线作业工人,尤其是起重设备司机、司索、信号、电(气)焊、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对于起重设备作业及管理人员,要采取“师带徒”等方式强化培训效果。教育培训要有机构、有师资、有计划、有考核。
(四)开展建筑业“安全年”活动。
一是在2008年年初下发“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时间、方式、步骤、要求等,并在活动末开展“回头看”,切实实现我省建设安全工作的稳定好转。二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内容,为全年工作夯实基础,以月促年。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农民工晚会、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从业人员第一需求,逐步形成企业的安全文化。
(五)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一是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考核办法,加强对各部门、各地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考核。二是编制建筑施工安全和安全监理内业示范文本,统一、规范全省建筑安全内业标准。三是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黑建发[2007]3号文件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确定、计价工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供有力的经济保证。四是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上的市政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树立一批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五是鼓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淘汰落后工艺和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大力推行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安全防护用具,以科技进步为切入点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活动
一是在深入分析、总结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高处坠落、土方坍塌、起重机械伤害等易发事故部位和环节为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重点是预防和监控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二是不间断地开展隐患排查活动,要覆盖全部监管项目,及时、全面发现问题,重点是加大事故隐患、问题的整改力度,要跟踪问效,保证排查效果。对整改不及时、不认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根据实际在春、秋季节开展全省建设安全检查工作,在重要会议、节假日期间等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主管部门、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四是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资质、资格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突出抓好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针对当前施工现场电工、架子工实践、理论知识不适应现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今冬明春对电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教育,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二是按照黑建安[2007]4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证延期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
一是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延期工作。以市地日常监管为基础,结合省建设厅督查情况,准确评估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对于符合免于重新审查条件的遵章守纪企业,不再审查,予以延期3年;对于在2005-2007年度发生事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纪录的企业,重新审查其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延期。二是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延期工作。组织编写培训学习教材、考试试题;严格审查工作业绩,对于在考核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无不良行为纪录的,免予考核,延期3年,否则,重新考核。三是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动态监管工作。通过开展建筑业“安全年”、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加强检查,严格评估企业安全条件、判定三类人员工作业绩,并采取暂扣、吊销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证等措施,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两险”维护企业从业人员利益、防范风险的作用
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出台我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保险的投保原则,制定推行保险的主要措施,确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调整保险理赔标准,理顺和简化保险理赔程序,规定保险的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十)推进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指导有关市地解决好建设安全站编制、经费等问题,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可靠的基础。
一是建立安全监管履责稽查制度。各地建设局(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稽查“警中警”,对相关业务部门、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定期稽查,将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监察人员坚决清出安全监察队伍,保证安全监察队伍的素质。二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监察员考核制度,在2008年初组织一次对各级安全监察员业务素质、执法能力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将其调离安全监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