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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2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交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道路客运票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农村客运票价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客运票价,春运期间不得加价上浮,仍执行春运前的票价。

2、客运附加费。对农村客运相关班线上投入运营的班车,客运附加费在应征费额的基础上下浮10%-50%。

3、车辆通行费。对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通行费,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开放式收费站继续实行包缴优惠。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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