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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赣劳社养[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就高的原则增加养老金,两项不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оо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表
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类别

调整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

普遍

调整

( 1 )

基本养老金水平

700 元以下(不含 700 元)

60

700 - 900 元(不含 900 元)

50

900 - 1100 元(不含 1100 元)

45

1100 - 1300 元(不含 1300 元)

40

1300-1500 元(不含 1500 元)

35

1500 元以上(含 1500 元)

30

( 2 )缴费年限
(含视同)

不满 15 年

35

满 15 年不满 20 年

40

满 20 年不满 25 年

45

满 25 年不满 30 年

50

满 30 年不满 35 年

55

满 35 年不满 40 年

60

满 40 年以上

65

(二)

特殊

调整

( 1 )

高龄

满 70 周岁不满 80 周岁

30

满 80 周岁以上

40

( 2 )

高级职称

正高

50

副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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