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天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天政办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天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天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指导精神,以文化文物部门为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全面开展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市境内保存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建国以来,我市分别于1956年、1986年至1989年,组织开展了两次较大规模的文物普查工作,基本掌握了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总体情况,全市共查明在册文物点数899处。这两次文物普查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我市作为文物大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但是,对照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要求,我们以往查明和掌握的情况,已经很难准确地反映出我市文物资源的实际状况,也难以适应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开展新一轮文物普查,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掌握各类文物点的详细情况和变化情况,全面普查过去未发现的文物遗存以及新的文物品类,全面掌握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和环境状况,以便于我们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推动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天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把第三次文物普查作为今后几年文物工作的重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积极协调各方力量,认真抓好每一个阶段工作的推进,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搞好宣传动员。文物普查是我市当前最重要的文物保护基础工程,也是将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普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文物工作者要强化自身工作的宣传,把普查工作变成全社会的行动。

四要保障普查经费。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这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主要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要加强协作配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市上的统一部署,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由文化文物部门主抓,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文物普查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推进特色文化大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天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文化文物出版局  2007年9月2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普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同时,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目的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干部职工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900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普查工作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因此,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在此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按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的统一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实施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县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四)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市普查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普查质量控制标准,指导全市的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派员抽查普查资料、信息的质量,检查各县区的质量控制情况。组织实施全市的普查质量验收工作。

普查质量控制实行县级责任制。由各县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全国和全省统一的要求标准,制定本辖区普查质量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要求,下发普查组严格执行。市普查领导小组将分阶段对各县区的普查质量控制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随时解决质量控制中的各项问题。组织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各县区的质量控制情况须定期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市上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天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县区的普查人员培训;
4.对各县区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5.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6.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7.编制并管理、执行普查经费预算。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和市上制定的实施方案、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本辖区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各县区应调集本辖区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普查工作。
1.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人员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民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量测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8.天水军分区后勤部要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全市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9.经贸部门负责工业遗产的调查,并配合普查人员做好登记工作。
10.各县区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六、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和省上普查工作时间进度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的普查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1.第一阶段:2007年9-2008年1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培训。
(1)组建市、县(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发布天水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各县区制定、发布本县区普查实施方案,方案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建普查队伍。由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县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
(5)组织全市和各级普查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6)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各县区要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本县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做好质量控制,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季度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编制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的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各县区公布普查数据,需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布。

八、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省政府的要求,这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主要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上普查经费共同负担的要求,将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九、普查的宣传

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同时,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次文物普查,积极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理念以及近年来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广泛动员和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热情,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各县区政府应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县区的《普查工作总结报告》。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各县区普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总结。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