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8〕4号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科学组织、依法应对、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344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自贡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从2008年1月起,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自贡电视台、自贡人民广播电台、自贡日报、今日晚报等主流媒体,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法律释义,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宣传我市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举措。市司法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专家讲座、知识竞赛、制作招贴宣传画报、知识读本等形式,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深入到农村、深入到社区、深入到学校。
(二)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单位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多种形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培训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1.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学习培训班,对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区、县政府也要相应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
2.人事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内容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内容,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函〔2007〕141号)制订培训计划,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公务员进行培训。每年的各级各类公务员招考中要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内容。
3.组织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纳入开展的社会化选学课程和党校培训内容。
4.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各级各类资格认证、年审、年检考试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的危机应对新局面。
二、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研判和报告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抓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有效整合资源,建立全市应急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落实应急财政投入、物资储备、通信保障和巨灾风险保险等措施,努力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驻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属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建立会商制度,适时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协调部署阶段性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按照整合资源、便于工作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办函〔2007〕309号)精神,可比照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置办法,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设置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的落实情况以及通讯联系号码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二)修订完善预案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严格预案的动态管理,通过预案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为预案的修订完善提供依据,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2008年10月31日前,全市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所有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做到预警到乡(街道),预案到(社区),责任到人。同时要将预案的建立与否作为突发事件处置责任追究的基础依据。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将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情况、2008年预案演练计划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三)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工作,要在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3日前对上月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逐级上报,其中,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的汇总、分析要按时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四)抓紧建设全市应急资源基础数据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要建立病险水库、江河堤防、地质灾害、危险及易发交通事故路段、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透水及瓦斯重灾矿井等危险源、危险区域基础数据库。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应对处置专家队伍、专业抢险救灾骨干队伍数据库,为突发事件的应对和风险评估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数据库,各级各类数据库之间统一格式、标准和接口,实现全市共用共享。
(五)抓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易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尽快摸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市级相关部门要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和管理,并跟踪督查整改。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这是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准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中央、省、市属驻地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对本单位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六)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建设全市应急指挥平台。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省有关部门正在编制《“十一五”期间四川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着力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建立全省应急指挥平台。省级应急指挥平台2008年底以前建设完成并实现与国家统一平台的对接;2010年底前要求在全省范围形成连接省、市(州)、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纵横联系、快捷高效的全省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基本实现技术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突发事件统一接报、分类管理、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对接工作。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自贡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等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监管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保障;市无线电管理处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全市应急通信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我市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三、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一)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市政府将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目督办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市政府办公室将于2008年4月30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