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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强制停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鲁食药监市函[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强制停施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函〔2008〕6号 2008年1月17日)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我省媒体发布“鸿茅药酒”违法药品广告,被我局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

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的通告》(2007年第2号)发布后,你公司按照《通告》要求,停止了“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发布,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版面刊播“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保证今后依法进行药品广告宣传。经研究,我局决定解除对“鸿茅药酒”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自即日起恢复其在全省范围内的销售活动。

你公司应在今后的销售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和宣传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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