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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上网电价结算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商[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上网电价结算的批复
(闽价商〔2008〕11号 2008年1月17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榕价商[2007]39号)收悉。经研究,鉴于上述水电站执行的税率发生变化,在电站投资未进行决算前,暂将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含税(17%增值税)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0.334元/千瓦时、0.312元/千瓦时。

本批复自该水电站上网电量电价执行17%增值税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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