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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颁发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锡署发〔2008〕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全盟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全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十五”以来,我盟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盟环境质量有了较大改善,全民环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盟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的环境形势仍很严峻。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日趋繁重,工业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不断完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生态的恢复和整体环境的优化是我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任务。
(二)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当前,我盟经济社会发展已开始进入快速增长的关键时期,随着一大批工业项目相继建设和运行,全盟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此,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努力实现全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工业项目得到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四)主要目标。到 2010年,全盟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各级环境监察监测与科研、自然保护区自身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建成滦河流域水质、生态环境和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全盟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 以上,锡林浩特市空气质量好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工业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 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 ;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率达到50%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危险及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规模化养殖场和集中式养殖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到全区平均水平;全盟二氧化硫和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3万吨和1.6万吨以内,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五)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防治重点,确保完成减排约束性指标。加快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减排“三大体系”,即科学的减排
指标统计体系、减排监测体系、减排考核体系。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污染增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原则,科学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落实总量控制制度,按照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排放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同时,实行总量控制与地区环境质量及“三个体系”建设进行挂钩,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建设项目绝不允许突破地区总量控制指标;要将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突出的地区,将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年度考核不能通过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超标、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果断地关闭设备工艺落后、污染治理无望的项目,腾出更多的排污指标支持高科技、低排放、高效益的项目。盟经济部门要对全盟高耗能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没有列入自治区经委支持名录的企业实行关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所有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脱硫工程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机组方可投入运行。同时,要确保已建脱硫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作用。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等非电用煤行业,要加强技术改造,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进程,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民用燃料要积极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列入滦河流域的正镶白旗、太仆寺旗、多伦县、正蓝旗等旗县和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08年投入运行。其余城镇要在 2009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全盟所有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六)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源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各城镇都要在 2008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坚决取缔建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与保护饮用水无关的项目。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污染源普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污染源普查和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七)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人居环境。由建设部门牵头,积极争取国家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支持,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到“十一五”末,县级以上城镇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置场。深入持久地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镇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建设,不断优化城镇生态结构和功能。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模范城镇的创建工作。切实解决好城镇餐饮业油烟、社会生活噪声、煤炭开发运输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努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面源污染,加快农村牧区改水、改厕、改圈建设,切实解决农村牧区环境“脏、乱、差”问题。把农村牧区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和牲畜粪便,逐步改善农村牧区能源结构。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努力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
(八)以强化资源开发的监管为重点,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全盟重点地区,特别是锡林浩特市周边、西乌旗白音华等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较多的地区的环境监管,做好企业、社会和群众利益的统筹,致力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多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不按环评报告书和环保部门批复进行污染防治,生态恢复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逾期不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建、停产。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矿产开发项目将逐步实施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足额提取、合理使用,保障生态恢复和治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同时,兼顾生态用水。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九)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开展好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四、完善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尽快组织编制全盟及工业项目较多地区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深入研究“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的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与资源环境生态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从战略层面谋划经济社会发展,从宏观决策源头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各工业园区都要开展规划“环评”。在项目引进上,要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将符合环保要求作为项目引进的最低门槛。新上建设项目必须先行“环评”。未进行环评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核准、不予批准用地、不予工商登记、不予贷款、不予供电。对不能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和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十一)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做到环境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要推行重点项目环境工程监理。针对我盟资源特点及污染防治的实际,大力发展本土环保产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的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严把建设项目验收关的同时,改变重审批和验收,轻建设期环境管理的被动局面。对不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建设。对试生产和正式投入生产的项目,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盟环境保护部门要尽快建立盟级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2008年底前实现对全盟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锡林浩特市、多伦县、正蓝旗、苏尼特右旗、西乌珠穆沁旗等旗县和减排任务比较重的地区,也要尽快建设污染源监控平台。督促和监督所有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尽快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动态数据库,为有效监管污染源提供科学、准确的监控数据。各地要加快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在2010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都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批准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要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治等应急措施,防治污染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执行“环评”、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关闭污染治理设施、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无证超标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境保护投入做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确保将每年征收的排污费以不低于50% 的比例用于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并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对列入国家、自治区和盟环境保护工程计划的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将污染源普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范排污费的收取和使用。
(十五)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到2008年底前,全盟所有旗县市(区)都要独立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建立健全旗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水平。各重点企业都要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执法、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重大环境问题。不断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发改、经济、财政、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地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十七)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环保指标,作为各旗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在整体考核体系中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要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八)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积极开展生态旗县市(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抓紧制订相关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盟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盟行署作出报告。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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