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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08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决定增加下列人员列席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 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副主席;

2.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3.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贵阳办事处各一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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