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次
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 ,切实做好自治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2号)要求,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全面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的一项基础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是全面掌握和了解污染源的数量、来源和分布,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各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强化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健全各类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开展污染源普查,能够准确了解全州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状况;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8年1月。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业污染的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体系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其中对重点污染源详细普查,对一般污染源简单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6个重污染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8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谷物、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开展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单位。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及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污染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资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县(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产生量、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是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主要是《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所涉及的,以及国家现行环境统计报表中调查的各类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城镇污水处理厂、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中的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中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自治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污量。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对部分种植业面源污染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推算自治州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对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县(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普查宣传组、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生活源普查组、农业源普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1、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污染源普查培训;
(4)对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将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和录入,向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自治州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普查工作宣传组职责
负责制定普查工作各阶段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内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广电局、州环保局、州报社抽调人员组成。
3、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职责
负责制定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计划;组织普查人员培训;按照自治州《普查实施方案》,对所确定辖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开展普查;负责各县(市) 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成员:由州经贸委、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4、生活源普查工作组职责
负责制定生活源普查工作计划;组织生活源普查人员培训;按照自治州《普查技术方案》,对所确定辖区内各生活污染源开展普查;负责各县(市) 生活源数据的汇总、上报。
成员:由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建设局、州农机局、州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5、农业源普查组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农业源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农业源普查人员培训;按照自治州《污染普查方案》,对所确定辖区内各农业污染源开展普查;负责各县(市) 农业源数据的汇总、上报。
成员:由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
6、数据处理审核组工作职责
负责各普查组上报的普查数据资料审核、汇总录入、上报。
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宣传组、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生活源普查组、农业源普查组、数据处理审核组及统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自治州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适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自治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州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有关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部门负责生活源、城镇污水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等普查。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的普查,并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录;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农业部门、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质量保证
自治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负责自治州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工作。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和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各县(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自治州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的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实施步骤
普查时间为3年,即2007年1月-2009年12月。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月-12月)
(1)成立机构。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
(2)普查监测。开展污染源监测、实测工作,对占自治州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建立、整理污染源单位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
(3)技术准备。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填报、审核、汇总、录入和质量控制等规定。
(4)宣传动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5)普查培训。进行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包括:普查实施方案、普查技术规定、各类普查表格的填报、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建立、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上岗等培训。收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动员会议,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普查前期的清查工作。
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2008年1月-3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按所划定的区域,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完成入户调查。
(2)(2008年4月-6月)建立污染源档案,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3)(2008年4月-10月)进行数据审核,由州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的抽查与验收;
(4)(2008年6月-12月)对全州及各市(县)级单位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审核,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审核,普查数据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3、总结发布表彰阶段:(2009年1月-12月)
(1)自治州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校核、汇总,建立自治州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分析、加工,形成总体报告,普查数据上报与发布。
(2)自治州普查办公室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六、普查要求
(一)吸取经验教训。与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相比,各类污染源普查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进行重点污染源监测,为核算污染源排污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是污染源普查的实际需要,也是污染源普查最显著的特点。要借鉴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的成熟经验,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严格要求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指标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数量要在排污口进行监测。其他指标也要有客观的数据来源。
(三)创新工作方法。坚持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
(四)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前期调查员培训工作,形成一支会协调、懂技术、能决策的调查员队伍。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的办公设施,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七、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州级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重点污染源普查实测经费,宣传与培训,全州数据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办公室开支,适当补助地方等。
地方经费以自治州为主,县(市)共同负担。主要用于各县(市)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及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州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研究和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自治州区域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各县(市)、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