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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年1月16日 川价函〔2008〕14号)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成价费〔2007〕275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管理通知》(川价发〔2007〕54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川价发〔2007〕54号下发之前,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已按一定期限一次性政府定价出让的,从2007年度起以川价发〔2007〕54号规定标准为准。你市邛崃市应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对多收部分妥善安排清退,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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