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储煤场经营监管的实施意见
(阳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强全市储煤场的煤炭经营监管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努力降低储煤场扬尘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储煤场环境治理达标,促进独立煤炭洗选业与储煤场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全市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和2010年建成国家级园林城市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煤场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储煤场,是指全市范围内铁路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储煤场、独立洗煤企业储煤场、焦化企业储煤场和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储(售)煤场等,不包括合法煤矿生产井口储煤场、煤矿井口配套的洗选煤厂储煤场、发电厂储煤场和居民生活用煤储煤场。
二、储煤场设立的原则
1、统一规划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煤炭生产量,编制近期“十一五”期间及远期“十二五”期间储煤场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控制储煤场总量,杜绝无序发展。
2、避开敏感地带的原则。严禁在国道、省道、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居民生活集中区、水源保护地和河道两旁一公里以内设立储煤场。在上述敏感地带已批建的储煤场要限期关闭和搬迁,非法的要坚决取缔,同时恢复原地形地貌。
3、合法经营的原则。凡持有“一证(煤炭经营资格证或焦炭经营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的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和储(售)煤场的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设立的储煤场为合法的储煤场。否则,视为非法储煤场,坚决取缔。
4、一企一场的原则。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经省经委核准有铁路、公路两种经营方式或只核准铁路经营方式的,除省经委指定的发煤站作为一个储煤场外,确有必要建场的,可按程序经市、县经委(贸、济)、规划、土地和环保部门批准,最多可再设立一个储煤场,并报省经委备案。否则,一个煤炭经营企业只许有一个储煤场,不能搞重复建设。
5、节约用地的原则。储煤场占地要与企业一周煤炭周转量或洗煤厂入洗设计规模相适应,尽量减少占地,严禁占用耕地。
6、保护环境的原则。已有的合法储煤场必须根据实际条件限期建设防风抑尘墙、喷淋洒水等环保设施。按规划将要设立的储煤场必须进行环评,有环保设施并符合煤炭经营行业准入条件。
三、加强储煤场经营监管的措施
1、严格煤炭经营条件,认真执行准入标准。全市范围内,凡申请铁路运输煤炭、公路运输煤炭、煤炭洗选加工销售和省内工业与民用煤的储(售)煤场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及相应设立的储煤场,要遵照省经委《山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晋经能源字[2005]438号)和《关于对全省独立洗煤厂进行煤炭洗选加工经营资格审查的通知》(晋经能源字[2007]694号)文件的准入标准,严格认真执行。同时,要按程序经市、县经委(经贸、经济)等部门审核上报,由省经委核准。
2、规范煤炭经营行为,确保储煤场合法经营。凡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要认真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在批准的场所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要与合法煤矿签定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严禁收购经销各类非法生产的煤炭(含私开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凡发现收购经销私开煤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的,以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煤炭的资格。
3、完善环保设施,确保储煤场扬尘达标。各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完善环保设施,安装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的防风抑尘墙和喷淋洒水等设施,实现储煤场全封闭经营。主要道路两旁、居民生活集中区的储煤场,到期验收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并对其煤炭经营资格采取延期年检,直至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目前,正在按省经委《关于对全省独立洗煤厂进行煤炭洗选加工经营资格审查的通知》文件的准入条件,申请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独立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在2008年3月20日前,要将其储煤场与有环保专业建设安装资质的企业,签订的防风抑尘墙、喷淋洒水等环保设施的有效建筑施工合同一式两份报市经委,并确保在2008年6月底前,实现储煤场扬尘达标。
4、加强现场管理,实现储煤场可持续发展。各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和周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强化职工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对煤炭经营设施、设备、原材料和产成品堆放实行定置管理,厂(场)区内外可绿化的地带,要实行绿化,实现清洁化生产、花园式工厂(场)的目标。特别是正在申请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独立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及其储煤场,要改变其现场管理混乱,原煤、精煤、中煤和煤矸石等物料乱堆乱放,环境脏乱差的现状。对现有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提升改造,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上规格、上档次。要与有关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砖厂等企业联手合作,使洗中煤、煤矸石等副产品得到有效利用。有条件的独立煤炭洗选加工企业,要将煤泥、中煤、煤矸石等副产品实行循环利用,实现煤炭洗选加工企业与储煤场的可持续发展。
5、树立大局意识,确保地销煤炭供应。各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特殊情况下、冬季用煤高峰期和“两节”期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发电厂、供暖、供气等单位以及居民生活用煤出现供应紧张时,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服从大局,认真对待地销煤炭的供应工作。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煤价,坚持“先省内、后省外”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优先全市重点行业、重点发电厂、供暖、供气等单位以及居民生活用煤供应,限制公路煤炭出省运输销售,支持全市重点行业和重点发电等企业的生产运行,确保地销煤炭稳定供应和全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6、强化源头监管,禁止煤焦公路运输超限超载。各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要加强煤炭(焦)运输源头上的管理,在煤(焦)的装载、运输过程中,要依据国家认定标准核定的净载质量装运煤炭、焦炭,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煤炭、焦炭。实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的制度,各煤(焦)运销服务部门和所属的煤(焦)营业站、检查站,要按规定开具和发放煤(焦)出省附票、地销票、上站票,严格禁止超过标准向煤(焦)运输车辆发放票据。要实行配装煤(焦)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装煤(焦)的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一经查实,将其列入“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运销管理服务部门要核减其运量,并责令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坚决停止其煤(焦)产品运输,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7、加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储(售)煤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阳政办发[2007]4号)和市经委《关于治理煤焦公路运输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阳经办字[2007]150号)文件精神,巩固全市近年来在对非法储(售)煤场整顿和“治超”工作源头治理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储(售)煤场的整治力度,严肃整治纪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经贸、工商、环保、国土、公安、监察、煤焦运销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禁非法储(售)煤场出现反弹,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重新设立的非法储(售)煤场,一经发现,决不可姑息迁就,坚决予以取缔。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