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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颁发部门】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发文字号】 深发改规[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规〔2008〕1号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
(深计产业〔1998〕98号 1998年4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现制定我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符合国家发改委注1《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下国内投资项目,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项目单位凭下列资料办理免税项目确认: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免税设备清单(二份,盖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发放

我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完整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确认书一式四份,一份送项目单位,一份抄送海关(附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一份报备(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份),一份存档。

四、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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