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10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和取消2家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11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单位: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我局确定南岸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现将南岸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名单予以公布。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一点一证管理,公布的定点单位与其定点服务地址相对应,定点单位的其他分支机构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二、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96号)等规定,取消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附件:南岸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南岸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
中心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