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8〕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工作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采取多种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将2008年5月定为“应急管理宣传月”,并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各县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三)各县区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四)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各级党校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研讨范围,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培训。
(五)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市司法局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制订具体计划,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部重要法律,强化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应对危机的能力。
二、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社区(村)要明确社区(村)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专(兼)职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二)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预案编制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经委)等部门,督促各级各类企业,市教育局要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2008年底,所有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要设立信息直报点,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四)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理与监控应对措施,实现应急管理的“关口前移”。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
(五)认真落实财政投入,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乡镇街道和所属部门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市政府将于2008年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