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西政办〔20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州在用、闲置、废弃放射源对环境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严峻形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对环境安全负责的态度,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领导。行政一把手要对本辖区内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督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按规定完成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运贮工作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在用放射源的监管力度,彻底消除放射源的潜在威胁,确保环境安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到位,防止放射源对环境造成危害。
二、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合省级放射源监管队伍,对辖区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区要抓紧组织公安、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摸清辖区内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使用种类、数量,建立起放射源管理数据库,对排查中发现的在使用、运输、贮存等环节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排查中发现的新涉源单位,应立即纳入管理程序,并于2008年3月底前将排查情况上报州环保局。
三、各级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开展放射源管理工作。州环保局负责具体的放射源现场监测、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置工作,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健全相关组织,落实责任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强化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制定出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性辐射污染事件。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放射源使用单位对放射性废物危害的认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和环保道德意识,主动参与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不及时办理收贮及各类人身辐射伤害事故,要严格实行上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切实采取措施,对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失职、渎职、造成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对每个放射源要建立相应档案,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要及时运贮。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要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发生放射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或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