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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八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3号)精神,为全面组织开展好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我州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全州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建立州级、县(市)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我州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我州各级环境保护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西双版纳州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含天然橡胶加工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2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3)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和其他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油料、豆类、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园艺作物种植业、茶果类和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以池塘养殖为对象,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主要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2)具有非社会化运营的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3)以县(市)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4)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5)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镇区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的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放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县/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

对工业源中占州、县(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比例按国家规定。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州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生活源

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采取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5月-- 2008年1月)。2007年5月-9月,成立州、县(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7月-2008年4月,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对普查对象组织摸底调查;州与县(市)签订责任书(报省普查办备案);2008年1月,开展州、县(市)二级培训;2008年2月,发放普查表,组织开展普查表试填报演练。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7月)。2008年2月-4月,各县(市)组织对排污单位和企业进行清查,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收集、校核与录入,审核、验收、汇总和上报州级,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2008年5月-7月,各县(市)和州污染源普查办组织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上报省级,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与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 2009年7月)。上报普查成果;研究与开发利用普查成果;迎接省级验收;表彰奖励。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州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西双版纳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州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州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 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 组织指导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培训。

4. 对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 向云南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州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办公室下设技术组、农业组(设在州农业局)和宣传组三个工作组 。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县、市环保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相应的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各自行政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强化各部门分工协作。

州、县(市)环保局牵头,分别会同各自辖区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州、全县(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组织普查工作培训,组织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州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计划,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保障普查经费的及时、足额、准确拨付到位,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环保和其他部门协助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全州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源普查。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登记信息。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有集中供热锅炉的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农垦部门配合州、县(市)普查办(组)做好本系统农场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西双版纳军分区后勤部和武警西双版纳州支队(含州公安边防支队)后勤处按照总后勤部和省军区和武警云南省总队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驻州部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1.培训对象

包括州、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等。

2.培训分工

州、县(市)分级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州级负责培训州、县(市)普查办管理人员和普查培训教师以及州级、县(市)普查指导员。

县(市)负责培训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其余普查员。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农业源普查培训工作由州、县(市)农业部门及农业技术组单独负责组织实施。

3.培训内容

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包括普查范围、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组织及实施等内容),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4.普查人员的组成

普查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发证等组织管理工作由州、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管理,县(市)普查人员由县(市)污染源普查办确定和管理,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人员。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源的普查人员可从环保、建设、农业、统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源的普查人员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教师抽调。确因工作需要,可从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适量选聘。

各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源普查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监测工作包括重点污染源监测、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和抽样监测。

1.重点污染源监测

严格按照《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普查办﹝2007﹞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2.伴生放射性的污染源监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普查办〔2007〕1号)和《关于印发〈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普查办〔2007〕4号)要求进行。

3.抽样监测

主要是针对一般工业污染源、农业源、生活源的监测,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比例,进行分类抽样监测。

(六)宣传动员

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委宣传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制定西双版纳州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明确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全州统一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采取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落实全州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为入户普查登记做准备。

(七)全面普查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州污染源普查办要加强对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和州农业普查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提供污染源普查技术支持,及时向省污染源普查办反映普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县级数据的审核验收、汇总上报工作。强化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全面组织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好辖区内的普查培训工作,加强普查员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按照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等七项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普查工作方法,划定普查工作区,明确普查员普查范围和工作任务, 监督普查员按时、按质、全面的完成普查。完成普查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定期向上级反馈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协调县(市)有关部门,组织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相关农业源普查规定,组织好农业源的普查工作,县(市)级农业源普查数据结果须同时向县(市)污染源普查办和州农业局汇总上报。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州、县(市)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宣传动员,普查培训,普查人员聘用,入户登记,数据录入、校核等,全州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源普查组,要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质量保证及考评验收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手册和相关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随机抽样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监测、培训、登记工作的指导,审核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各县(市)的数据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州及各县(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为确保普查任务的完成,州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与各县(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对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摸底调查、现场监测、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等重要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市)普查工作进行考评。

七、预期成果

(一)全州各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

(二)州、县(市)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三)州、县(市)环境管理信息数据库。

(四)州、县(市)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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