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精神,经2007年12月17日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口覆盖率达到30%,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100%。
(二)建设标准。在前郭尔罗斯镇设置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长山镇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所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2007年到2009年,每年按照计划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基本建设任务。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公益性质,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城市居民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残疾与精神病人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巡诊、家庭病床及护理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调整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及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四)坚持政府主导,有效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将前郭镇医院与前郭镇防保站整体转型为前郭县郭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郭县医院部分转型为前郭县乌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山镇建立长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中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县直医疗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双向转诊制度。县、中两院各负责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轮流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习进修,并免收进修费。县、中两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蒙医科,至少要有1名中医主治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配备标准由县卫生局会同县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原则上应从卫生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内、外、妇、儿等专业3年以上的临床医生,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后,可以申请注册全科医师。
(八)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在县医院、中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全科医学和社区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实施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培训。到2009年末,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达到80%以上。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
(九)县政府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今后县辖区内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2007年由国家专项资金投入,达到服务范围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以后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进行补助。
(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需要、精干、效能的要求,逐步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的办法,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招标配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要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及费用自付比例要低于二级医院。
(十四)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卫生局,在省规定的一定幅度内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五)县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建县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管职能。其人员编制从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
(十六)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使用的管理,保证医药安全。加强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定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安排经费(建设经费、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管理和人员培训等相关专项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机构规划和基本建设,医疗、药品价格监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两个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民政部门:居民大病医疗救治。
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服务、宣传、药具进社区。
残联:残疾人社区康复。
建设部门:社区机构建筑规划、优惠政策。
宣传部门:宣传和社会动员。
前郭尔罗斯镇政府:配合入户调查工作。
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利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确保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发展目标。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